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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询问权、质疑权、投诉权与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边界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实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供应商向投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按《政府采购供应商处理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均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都是证据材料之一。

  
  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作为财政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投诉人完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

  
  此外,目前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活动,类似于法院审判活动,财政部门可以组织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投诉人也可以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项目评审情况。

  
  (二)供应商在质疑阶段能否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质疑的法定理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质疑权旨在通过供应商的质疑,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纠正权益被损害的状态。质疑权的行使表明供应商已经明确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了其权益。供应商启动质疑已表明其已经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及评审情况等有所了解。

  
  因此,从事物发展的逻辑上来看,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本不需要公开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供应商在投诉阶段能否要求公开投标文件等资料?

  
  同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的理由也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

  
  供应商启动投诉已表明其已经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及评审情况等有所了解,否则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权益受损害。

  
  因此,投诉阶段的供应商也不需要公开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标文件、评审情况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无论是供应商的询问权、还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法律都有规定:询问答复及信息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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