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采购阶段的不同,供应商的询问权行使也有所不同。
在采购公告期间,供应商只能对采购文件进行询问,如果是招标采购方式,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按《
招标投标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疑问的答复构成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而在评审和确定采购结果期间,由于政府采购是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选择中标供应商,而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争,在中标结果出来前,要对投标文件、评委、评审情况保密,以保证评审、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供应商询问权行使也只限于采购文件。
而在采购结果公示后,按《
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评审、采购结果不再处于保密状态。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主动公开中标供应商以及中标金额等政府采购信息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只有如此,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与投诉权才能得以行使。
因此,供应商可以在质疑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询问权必须在质疑前提出,对于供应商在质疑的同时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另行告知,在告知期间中止质疑程序。
从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权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