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询问权、质疑权、投诉权与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边界
陈晓云
【全文】
案件两例
案例1、某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中,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之一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质疑阶段,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了投诉人的这一请求。理由是: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其他供应商属于应保密的范围。
投诉阶段,投诉处理机关认定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告知并不违法。理由是:目前《
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授权或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或者应当公开投标文件及其内容的规定。
案例2、某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中,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开被投诉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将所有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及依据等向其他投标人公开。
投诉处理机关认为,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及依据并不属于公开范围,因此,对投诉人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上述两个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中,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投诉阶段公开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得分及依据的请求均被拒绝。由此,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应在哪个阶段要求?
(一)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
要求公开投标文件、评审情况是供应商询问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权利内容。
从供应商的询问权来看,《
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一条、
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有询问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