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投诉?
陈晓云
【全文】
案情回顾
某供应商购买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该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电话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既未有具体内容,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该公司在招标公告期间没有提出质疑,其后也没有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益关系。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了该公司的质疑。
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最后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本项目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
就在废标公告发布前一天,该供应商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告知质疑问题已处理,第二包已经废标。
该供应商就该质疑答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认为本项目第一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包的中标结果无效,决定第二包重新采购。
案件评析
本案中投诉人质疑投诉颇费周折:质疑遭拒;投诉又被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所涉事项过程中,投诉人另行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才予以答复。投诉人的投诉才最终得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历经几番波折的根源在于,投诉人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那么,投诉人没有参加投标,是否有质疑与投诉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