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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媒体观

  
  三、司法公开是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重要保障,新闻媒体要善于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

  
  新闻媒体要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当然离不开司法公开,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庭审活动的依法公开。当然,司法公开不仅仅限于庭审报道和对判决的评论。《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环节的公开,首次详尽规定了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就指明了新闻媒体依法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具体说来,新的保障体现为下列七个方面:一是公开立案条件和流程等内容;二是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三是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四是庭审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如再审、涉法涉诉信访、司法赔偿、执行异议、职务犯罪、重大案件被告人减刑或假释等案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听证;五是除依法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六是法院规范性文件、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重大案件审判情况、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等应当通过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七是将司法公开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和问责表彰机制。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落实,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舆论监督必将更加便捷、深入、全面、客观。

  
  当然,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在此期间,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工作时,仍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主动建立与新闻媒体、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以有效地化解这些问题。因此,新闻媒体也要学会多与新闻行业组织、新闻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反映困难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通过多方协调,最大程度地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对法院工作依法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四、新闻媒体在对人民法院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也要加强自律。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过,由于职业分工、性质和规范不同,新闻报道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还是多多少少会存在一定矛盾。但是,只要本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二者关系。因此,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包括舆论监督,首先应当树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活动良好秩序的目的。目前,由于从事法院新闻报道的记者并非都是精通法律的人士,一些有影响的法院新闻出现了不少问题,包括因报道不当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官名誉和法院形象等情形。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出于私心干预审判的情况。对于法院新闻报道,新闻界一向提倡新闻媒体自律,避免“媒体审判”。在2003年中国记协和中国法官协会共同举办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新闻界人士提出了新闻媒体从事法院新闻报道的若干自律标准,如不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形式权利的行为、不详细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等等,得到与会法官们赞同。司法新闻报道实践中,一些新闻媒体也制定了自己的采编守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守的自律准则。根据司法公开和法院新闻舆论监督的新趋势,为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法院系统和新闻界将有可能采取下列具体措施:其一,新闻界与法院系统共同研究、制定法庭新闻采访报道守则,既保护记者依法采访报道的权利,又约束其遵守正当的法庭纪律;其二,新闻界与法院系统联合培训专业的法庭记者,改变目前法庭记者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提高司法新闻舆论监督水平;其三,在有旁听席的法庭设立媒体席,标注法庭纪律,规范记者的法庭采访活动;其四,新闻界行业组织建立与法院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固定沟通机制,相互接受法院、当事人、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有关投诉并进行反馈,就法院工作、案件报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座谈和研讨,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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