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闻舆论监督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重视运用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工作应予肯定。
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也是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历次法庭规则和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一直都将公开审判与法庭新闻报道密切联系在一起,虽然其间的进步是曲折的。1980年实施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第
8条规定:“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1994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记者采访权做了一定限制,规定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否则,法庭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1999年3月8日颁行的《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则要求法院必须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记者经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新近《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不过,法庭新闻报道并非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的唯一形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大大拓展了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新闻报道的范围,由原来的庭审报道扩大到立案、执行等六个方面,并且使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主动发布重要司法审判信息的职能制度化。
《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赋予新闻媒体四项权利:第一,获取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重大举措等信息,法院应当向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发布;第二,法庭庭审现场采访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记者享有旁听优先权和媒体席优待,可以记录,经批准可以录音、录像和摄影;第三,获取重要司法审判资料的权利。法院可向新闻媒体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等;第四,对审判活动和审判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反馈的权利。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