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媒体观
阚敬侠
【全文】
一、两个《规定》将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相对而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进步。
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在立法、司法、行政诸领域施行公共信息公开、扩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表达意见的权利,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开门立法,国务院颁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两个规定,推动司法审判活动的信息公开,保障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媒体的具体体现和有益尝试。
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1987年以来为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所强调,成为我国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和领导人的大力支持。1994年施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新闻媒体负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有关地方立法也曾经把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作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线索和依据之一。近年来,通过互联网这一新的传播形式,广大人民群众体现了越来越广泛深入的舆论监督需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09年修订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
一条,就明确要求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就把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舆论监督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首次把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由此,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就成为法院和法官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则确立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事务六个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主动改善与新闻媒体关系、善用媒体的诚意,表明司法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