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虚假陈述的监管与信息披露担保

  

  尽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为认定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法律责任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责任理论,在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除了应证明(或推定)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之外,还应进一步证明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形成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完整链条。换言之,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然而,与前述要求投资者证明信息披露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困难一样,要求一个在资金、信息和知识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的投资者证明其投资损失与信息披露担保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是高不可攀的。因此,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又引入了另一项司法推定原则——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即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信息披露担保人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同时能证明其与该虚假陈述行为有关的证券投资发生了损害结果,即可推定该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除非信息披露担保人能作出相反的证明,如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完全或主要是因证券市场的整体行情剧烈波动所造成的,或系因遭受其他的证券欺诈(如操纵市场或证券商的欺诈等)所造成的,或投资者是在知道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购买该证券而遭受损失的等。


  

  可见,信息披露担保制度的建立,使信息披露担保人就其所担保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而通过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原则,并辅之以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赋予信息披露担保人提出抗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使受害的投资者摆脱证明信息披露担保人存在过错以及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扰,实现了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结束语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问题的存在也是令人瞠目的,虽然并未酿成灾难性的市场危机,但1994年和2002年两次股市大震动也着实使投资者和证券业界心惊肉跳。虽然证券市场的维系和稳定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担保人的责任,防止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扰乱,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该系统工程的主轴。任何欺诈猖獗、虚假陈述泛滥的证券市场都不可能得到有序的维系,因此对虚假陈述加以严格规制,无论是现存还是将来都是维系证券市场有序、稳定发展的最基本的环节和保障。


  

  为了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真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立法,在经历了2002年1月之前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予受理”和2003年2月之前的有限受理之后,从2003年2月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虚假陈述归责理论——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对虚假陈述发起了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大攻势,使我国司法机关和证券投资者在追究证券发行人和信息披露担保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根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