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发行披露中虚假陈述的监管
发行披露的最主要文件是招募说明书,由于它是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证券的最重要根据,因此各国法律都要求发行人应在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信息,并将其提交证券监管机关审核。根据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不同(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各国对招募说明书的审查方式也不尽相同。在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只对招募说明书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形式审查,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事项,尤其是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问题则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对于发行人所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如果证券监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未作出拒绝或提出异议,则招募说明书从该法定期间终了之日起生效,发行人可对外发布该招募说明书,并开始发行证券。如果监管机关发现招募说明书中存在重大误述(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则可拒绝给予注册或退回申请人对存在缺陷的内容进行修改,直到其符合法定的披露要求。即使在招募说明书生效之后,如果监管机关发现其中存在重大误述或遗漏,也可发布命令中止其效力,直至申请人对其作出适当的补救;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作出适当的补救,则可终止其效力。
在实行核准制的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不仅审核披露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还要求发行人应满足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股东出资是否公平、公司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前景等。因此,即使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也可能因不符合实质性条件而被拒绝批准发行证券。
从上述介绍分析可知,无论实行注册制还是实行核准制的国家,都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换言之,披露文件中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都是不被允许的,存在虚假陈述的任何证券发行申请都不可能获得证券监管机关的注册或批准。
(二)对上市披露与持续披露中虚假陈述的监管
对发行披露的监管只是把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的第一关。证券发行后,拟申请证券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履行上市披露义务,依法向证券监管机关提交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说明书,并应确保其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准确。这是对虚假陈述进行监管的另一重要环节。证券上市后,还要求发行人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持续披露要求发行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证券监管机关提交法定的披露文件。定期披露文件通常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要求发行人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披露其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或上半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证券持有人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及其变化情况。不定期披露文件通常指临时报告,是在发行人发生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要求其在法定的期间内应提交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