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几点思考

  
  6、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人类历史越是发展,人类文明的越是发达,也就越重视精神利益的保护。世界各国人民对人身权利和精神利益的日益重视,促进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许多国家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在同一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6条也规定了被害人可依刑法188条、第321条的规定,因侮辱和伤害身体的可请求补偿金。美国实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审理的结构,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美国的民事法律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另外日本、英国、泰国、埃及、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家都规定了被害人对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将精神损害完全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而且还不许被害人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既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趋势,也不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潮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全面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全新时期。我们必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与国际接轨。

  
  6、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转变刑罚正义观念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以报应正义为价值基础的传统刑罚制度旨在分步解决以下问题:“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法律?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基于这种价值所建立的追诉机制目的只在于把罪犯绳之以法并处以刑罚。已成为主流的恢复正义理论重在解决以下问题:“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受到何种损失?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14] 恢复正义理论关心的不是罪犯可受到刑罚惩罚而是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及被害人所受损害能否恢复到犯罪以前的状态。恢复正义理论所追求的目标是在实际完全弥补被害人以及社会受到的损害的同时鼓励罪犯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从而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关系。由此看来在刑事领域建立完善的物质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新时期基本刑事政策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罚思想由传统的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处以轻缓的刑罚,对犯罪情节虽然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也予以宽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的在于缓和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矛盾,减少对抗,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但被害人和罪犯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减少对抗要从双方下工夫,不能一味追求对罪犯的宽宥而忽略对被害人的保护。对罪犯的“从宽”处理要建立在对被害人的损害获得弥补的基础上。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能最大限度的安慰被害人,减轻被害人对罪犯的敌视以及对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结果的抵制。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