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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色再拷问

  

  周泽:《律师法》的通过使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较大的保障,完全是从法律文本的意义上来说的。新《律师法》宣示了一些律师应有的权利,尽管该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法律对权利的宣示本身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正像我们的宪法宣示了很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这些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或者受到侵害时,人们会拿宪法主张权利一样,对《律师法》所宣示的律师权利,律师们也自然会去主张,会依法对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进行抗争;即使这种抗争一时没有效果,但从长远来说一定会有作用。


  

  不过,据我的观察和自己从事执业律师的实践来看,新《律师法》目前也仅仅是宣示了一下律师的某些权利,空洞地给了律师一个主张权利的依据,对沿袭多年的司法传统和习惯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这是因为《律师法》及其他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无具体的保障性措施和制度安排,对律师权利所遭受的侵害,并无救济渠道,因此即使律师权利受到损害,也不可能得到救济。因而,指望新《律师法》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及影响,完全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刘波:在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上,国外有哪些做法可供我们借鉴?我们是否应该给律师一定的司法豁免权,给予他们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


  

  张千帆:律师应该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发挥作用,这在哪个国家都是一样的。所谓“司法豁免权”,其实就是指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事的权利,不存在绝对的“豁免”。问题是如何保障律师的正当权利?我认为中国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规定,《律师法》修改后已经相当不错了,落实这些规定就很好了,但问题正是规定落实不下去。如何落实规定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法外问题。目前律师要发挥更大作用,只有自己去争取自由空间,用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话说,为自己的正当权利而“斗争”。


  

  形成职业共同体


  

  刘波:在你看来,律师队伍是否应该走向进一步的行业化和自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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