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对证据的收集、使用阻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诉讼目标的实现时,必然会与这些以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目标的机关产生矛盾。如何保证以“打击犯罪”为目标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不致滥用权力,以打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犯罪”之名,报复破坏其目标实现的律师,就是一个问题。因此,我认为,《刑法》第306条不一定要修改或废止,但一定要在制度设计上杜绝办理律师所辩护案件的机关追诉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情形。
当然,鉴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检察机关,而法庭审判中的质证程序和法庭的认证,本身完全可能排除伪证,律师即便存在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对诉讼活动的危害也是有限的,而报复律师的危害则很大。因而,如果无法保证律师不被报复,那就不妨取消《刑法》306条。
刘波:新的《律师法》通过后,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较大保障,但该法在实践中似乎仍没有得到彻底的执行,你如何评价新《律师法》的作用及其影响?
张千帆:《律师法》对于律师和被告见面等权利做了很好的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在长时间不和律师见面的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想怎么审就怎么审,被告的合法权利当然得不到保护;中国那么多的刑讯逼供,就是这么来的。我们在外国电影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被告一被拘留,开口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见我的律师!”会见律师是公民受法律甚至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中国的《律师法》规定得确实很好,但是地方各部门不配合、不执行,律师去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见不到;律师如果和看守所管理人员讲《律师法》,对方会说“上面还没下通知呢”,好像上级主管的通知比法律还重要。这就是中国当前的法治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