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司法的独立性不够,必然的结果就是:司法裁判的结果往往不决定于审判者对法律的认识和自己的良知,而取决于法外因素。
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好坏,往往难以影响判决的结果。而当事人聘请律师,追求的都是司法裁判的结果,一个律师即使水平再高、在法庭上表现再好,如果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往往也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相反,一个律师即使没有什么水平,在法庭上的表现往往也很糟糕,但由于其有关系,总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那他也会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个不能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律师是难以生存的。因此,在司法不够独立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满意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往往都会希望律师去搞关系,而一些律师也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拉关系之类的事上,从而使律师失去其本来的作用,甚至可能对律师自身及律师职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并最终破坏律师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刘波:中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对律师发挥作用是否有不利影响?是否应该改革这一模式?
张千帆:职权主义刑诉模式对律师的作用限制较多,尤其在审判受到权力干预的情况下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中国应当更多借鉴英美法体系的“当事人中心主义”,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依据法律和事实平等竞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刘波:一些律师因为为某些刑事诉讼的被告辩护而遭到了一些社会上的非议,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千帆:这是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的表现。当然,中国律师队伍也参差不齐,尤其在恶劣的司法环境下容易成为腐败的帮凶,所以社会口碑不好。不过说实话,律师口碑在哪个国家都不太好,美国人经常拿律师开涮。然而,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部分律师行为不端就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拒斥心理,因为中国社会的法治最终离不开律师。所以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只能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改善司法环境来提高律师的职业和道德素质。
周泽:律师为某些刑事诉讼被告辩护而遭受非议,主要是由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任何人受到指控均有权获得辩护等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应视为无罪;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应该定罪,就不应对其定罪,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应受处罚,就不应对其施以处罚。但长期以事,很多老百姓本着朴素的道义观,习惯于把人简单地分为好人和“坏人”,总是希望“坏人”受到惩罚,并总是对惩罚“坏人”的“政府”(司法机关)怀着信任;而对“政府”作为犯罪予以追诉的人,在老百姓看来都是“坏人”,都是应该“除恶务尽”的。而律师为刑事被告辩护,往往被视为“为坏人说话”,是在妨碍除恶扬善,特别是为那些被涉嫌重大犯罪的刑事被告辩护,难免会受到那些只有朴素的道德观念而缺乏现代法治观念的民众的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