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律师无论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在刑事诉讼中代理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还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都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都需要忠实于当事人的委托,维护的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就算是“坏人”,毕竟也是人,也应有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坏人”,也只承担与其过错、违法或犯罪行为相当的责任,而不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他们也有获得律师帮助以维护这种合法权利的权利。从不断曝出的冤假错案来看,被当成“坏人”受到追诉的人,可能并不是真“坏”,司法机关是可能冤枉他们的(可能是因为滥用权力,也可能是因为认识能力不足),如果没有律师为这些人辩护,他们被冤枉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律师的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权利的护卫者,另一方面则是权力的制约者。前者可视为律师的社会性的角色,后者可视为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
刘波:你如何看待律师队伍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和中国社会法治化的意义?
张千帆:律师是维护社会法治最重要的力量,一个没有律师或律师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一般认为法官才是社会法治的中坚力量,但是一个社会光靠几个法官哪能撑得住呢?必须有从事各个行业的大量律师,才能实现社会法治。譬如在美国,律师和法官就是同一个群体,律师素质直接决定了法官的素质。以前中国的律师数量严重不够,比法官还少得多(其实中国许多所谓的“法官”都是不判案或没有能力判案的)。现在律师数量增长很快,但是素质得不到保障,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也受到了太多的限制。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
周泽:说到底,司法的功能就是定分止争。司法无论如何改革,都需要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和矛盾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个社会中,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同的主体之间,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纷争和矛盾。这些纷争和矛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就不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持,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作为权利护卫者的律师,无疑是中国的司法改革最积极的推动力量。同时,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只有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才能够充分体现;一个国家律师作用的大小,与这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因而,律师也当然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推动者。
司法制度决定律师现状
刘波:在你看来司法独立性不够对律师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张千帆:司法制度直接决定了司法环境,也决定了律师的素质。你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潜规则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要胜诉就得靠行贿、托人情、走关系,那么律师还能有什么选择呢?在这样的环境下,律师队伍怎么可能得到健康的成长呢?如果司法判决书就是没有任何分析推理的“八股”,胜诉也根本不靠摆事实、讲法理,律师素质又怎么可能得到提高呢?司法制度直接决定了律师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