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命运也是中国整体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中国的现代史上有过十多年法治废弛、人人自危的年代,那也是一个律师被打倒、律师群体彻底消失的年代。后来,律师的力量曾经有过恢复,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他们开始遭到一种新形式的打压,这种打压与前者相比更为隐蔽,但其效果也许更为有力。权力正在以一种新的方式完成对律师群体的降伏、收编和去势化,在这一过程中,它似乎还借助了新的传播方式和煽动人心的技巧。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主要不再受到物理上的惩罚,他面对的是一种制度化的威压。许多的法律规定让人觉得,司法机构对于律师群体百般防范,在国家主义的法制与职权主义诉讼体系之下,他们似乎从一开始就被判定为有意捣乱的对立者,这使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面临诸多陷阱,稍有不慎即有牢狱之灾。
《刑法》第306条被法学界普遍视为一条针对辩护人与代理人的歧视性规定,修法呼声此起彼伏,但依然不断受到压制。在体制性的威慑之下,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成为完全的弱小群体,在公检法机关面前奔走逢迎、唯唯诺诺,尚且有不测之灾,何谈形成一种与前者分庭抗礼的力量。在此情况之下,刑事被告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令大众惊愕甚至震骇的冤假错案层见叠出,也就是必然之事了。
2008年中国的新《律师法》曾经令人倍感振奋,被视为帮助律师走出执业困境的法律保障。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层层阻碍。由法学家参与制订的合理立法在现实中得不到执行,成为中国法治的最大难题。每当新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产生冲突时,国家权力机关本能地选择对他们最为有利、最为省事的法律作为执行依据,于是公民权利也就不断遭到漠视与伤害。
从理论上说,一个现代社会必然有无数需要被保护的公民权利与财产权利,保障这些权利、调整它们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也就造就了一个日益复杂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催生了律师这样的专业化的法律群体,为大众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导引,在民众面临法律制裁的危险时为他们辩护。
如果律师不扮演法治捍卫者的角色,则无人可以扮演。如果律师不提供服务,每个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时都是孤独无助的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也许会带来一些与大众期望不符的个案,甚至会使一些人脱离法律的惩罚,但规则的倾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它意味着整体法治的倒退,也许是我们回到过去那种人人自危的社会。因此,对于公权力试图在规则体系上打开的任何一点罅隙,公民与媒体都应竭尽全力去弥补,维护司法体系的健全与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