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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为指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新版《准则》在第二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着眼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坚持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在保障新闻工作者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亦提出了舆论监督报道要坚持准确、科学、依法、建设性等职业道德标准。

  
  第四,吸收了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3月22日)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新闻采访应当出示新闻记者证的规定,确立新闻采访要坚持诚实、公开的基本原则。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要求公开的采访应当出示有效的记者证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坚持必须而且只能凭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方为有效),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证件,接受被采访人的监督。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十六条重申这些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未经培训的不合格记者以及假冒记者欺骗采访对象、损害新闻工作的声誉。当然,由于新闻记者的培训和记者证颁发工作与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存在一些脱节,一些目前大量使用没有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单位可能认为这一规定比较严苛,对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正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新闻机构应及时为合格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工作”,而不能放弃新闻采访诚实、公开的职业道德原则。

  
  旧版《准则》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第三款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新版《准则》在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第一款将其修改为“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并增加规定“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这一内容。这一规定既是为了规范采访行为,使新闻采访基于诚实、公开的道德原则,避免社会公众对于欺骗性采访报道的指责,又能够保障新闻工作者依法持有新闻记者证的工作权利。此外,第三条第二款新增“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的规定,虽然主要为了确保新闻真实,但也体现了新闻采访报道活动要坚持诚实、公开的基本原则。这一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无论是从建设诚信社会、树立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现代社会公共事务公开的角度,都是正确的。

  
  第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我国新闻界特别是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媒体大量存在转载、引用等现象,这方面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一些被转载、引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他们迫切要求规范转载、引用行为。新版《准则》第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反对不正当竞争。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第十七条规定,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而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这两个条款的出台,是由于一些经常被大量转载、引用的新闻媒体屡次通过诉讼应对,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着作权保护的要求。由于我国《着作权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修正)不保护新闻报道作品,而且对新闻媒体所制作和发表的非新闻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也较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仅规定“引用应当注明出处。”我国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公约不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不妨碍新闻信息的流通。我国《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因此都未对新闻报道提供保护。如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该《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法还规定某一新闻媒体可以不经包括另一新闻媒体在内的着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其作品。如第二十二条规定: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新闻媒体刊播其他新闻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非作者声明不许刊播),或者新闻媒体刊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许刊播),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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