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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五、六、七、八项规定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具体内容。知情权是指获悉公共信息的权利,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全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含村务公开),建立政府网站,开通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参与权是指参与决策的权利,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修改选举法,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工人、农民等代表比例;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正职的比例;扩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健全立法听证会等制度;保障人民团体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表达权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出版等渠道表达意见的权利,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推动广播电视台、互联网和报业改革,提高报纸普及率;完善互联网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修改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规,保护合法出版物。此外还包括发挥社会组织反映群众诉求的积极作用,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等内容。监督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是:加强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对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项的监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完善政协监督机制;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司法机关等的监督;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根据这些新的法律文件,新版《准则》第一条第一款将原有第一条“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的规定,重新表述为“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既是新闻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所决定的新闻职业道德义务,又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重申这一权利义务,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面临商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职业道德义务的新型冲突,有时不能很好地行使这一权利和承担这一义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这方面的迫切要求。因此,这一新的规定意义非常重大,它号召全体新闻工作者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落脚点,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吸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和《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5日)的规定,增加做好舆论监督的内容。

  
  《通知》首次提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合法的采访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新修订的《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重申了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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