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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在对政府课以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同时,该法也间接规定了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享有采访报道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承担准确报道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准确报道义务的法律责任。如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这是因为,正如该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公开报道突发事件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渲染恐惧和混乱,而应当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新版《准则》积极根据该法的要求,在保障新闻工作者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报道突发事件的同时,规定了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导向正确、全面客观报道以及推动事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的职业道德义务。

  
  第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等法律规定,增加了新闻工作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满足公民、法人对政府信息的获知需求和使用权,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新闻媒体。第九至十二条规定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四类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还规定了乡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二十三类政府信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更重要的是,该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措施: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间接赋予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政府信息的权利,拓宽了新闻报道的信息来源。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因此,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成为政府信息的主要发布载体,承担发布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而且,第三十七条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或企业,本身也负有公开自身所有的公共信息的义务。总之,《条例》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政府信息的权利义务,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据此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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