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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传播法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



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年修订版)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制;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全文】
  
  前 言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领域也必然反映它所置身的这个时代的伟大变迁。近年来,在党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相继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11月7日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奥运会记者采访规定》(国务院颁布,2007年1月1日-2008年10月17日施行)、《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12月23日颁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7日颁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2009年4月国务院批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11月7日颁布)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廓清了我国新闻事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极大地拓展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空间,形成了国内国际新闻传播的互联互通格局,昭示我国在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影响。2008年一系列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使互联网媒体异军突起,也推动了传统媒体的改革创新。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6月20日视察人民日报社的讲话,高度评价都市类媒体和互联网媒体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我国新闻传播的新格局。他在今年10月8日世界媒体峰会的致辞,首次表明了中国新闻界面向世界的宽广胸怀和致力于共同建设一个良好的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决心。今年11月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制定、1994、1997、2009年修订)。与1997年版《准则》相比,新版《准则》虽然只增加了185字,但新增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了五个突出的时代特征。

  
  一、新版《准则》更加突出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宪法方向

  
  新旧版《准则》始终在第一条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人认为这是无意义的政治口号。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宪法本来就是人民权利的政治宣言书,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我国宪法规定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客观上就要求新闻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因此,我国新闻工作必须时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一,新版《准则》前言中增加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句话。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的以人为本的全新执政理念,标志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协调发展的根本方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建设全民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新闻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按照新时期新闻宣传工作“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基本原则,关注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新闻工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时代内涵。新版《准则》第六条吸收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第三部分内容,新增了第三款“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体现了新闻工作者服务人民的高度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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