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既然是整肃队伍,当然应该剑指黑恶,清浊分明。否则,在一刀切之下,岂不是容易枉屈善良、公正、能干之士。难不成这3300多个警官皆在不同程度上“涉黑”,应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民谚?答案是否定的。在媒体报道中,有一位将近38岁、在副科长位置上呆了10多年的警察,重新竞聘,已经晋升为副处级。可以窥知,并非所有“下岗”的领导职干部都是“涉黑”的,他们中工作能力突出、但在文强时代因不善走关系而被埋没的人,也不会因此“被不公正”。
尽管如此,也依然不能为这一“重拳”提供正当化理由。毕竟,在当今力倡法治的年代,从严治警还需同依法治警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13条第(二)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5条、第16条,公务员免职需经“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的程序;只有在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等情况下,才不用走以上正规程序。
更何况,免职与行政处分不同,免职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违法违纪的情形,故不属于行政处分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列出许多,其中就包括“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等各种“涉黑”中常见的情形。对于真正需要整顿的警察,本应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非免职或所谓的“解任不解职”。
那么,为何重庆警方不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真正“涉黑”的领导干部与清廉能干的领导干部区别对待,一一追究前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是像快刀斩乱麻似地“一勺烩”?也许还会有别的解释,但似乎更能成立的解释就是:“整肃”的背后是“大赦”。这个“大赦”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大赦,而是对以往存在的“劣迹”不予追究,对可能的污点进行漂白。当前,已知的、被缉拿归案的“涉黑”高层警官有十来个,那么,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以往迫于或者迎合掌权者专断和淫威的,恐怕不在少数。这也是人之常情。若一味追查下去,不仅警界高层人人自危、难以安心工作,而且会进一步影响警察的执法威信,二者对社会治安都不利。正因为对3300多个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所以,那些可能与“涉黑”高官有这种或那种牵连的警官,即便是在重新竞聘中落选了,似乎也好过接受惩戒,况且,以往的污点也就随之淡化了或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