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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屡调屡涨”的中国房市还有救吗?

  
  上述因素是推动房价上涨的“明流”,而且都是在现行有效法律制度保障之下的合法行为。不能否认的是,无论何时何地都有一股“暗流”在破坏着投资环境,这就是政府的“廉洁度”问题。一般而言,政府的“廉洁度”越高,则开发商的灰色成本越低;反之,权利越腐败,则投资者赖以生存的良好投资环境将越远,房价将无法回到理性的轨道。不可否认,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最初关于“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不是空穴来风。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和银行其实都是政府土地生财利益链条上的两个“小兄弟”而已。无论是银行的“利息”还是开发商的“利润”都无法和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相比。据有心人计算,新近诞生的地王仅土地出让金一项就能使得房价超过每平米4.5万元的水准。

  
  那么,到底有无解困之道?有﹗但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除非中央政府有决心、有能力在下列几个重要领域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第一、要压房价、保民生、保稳定;不要怕银行破产,不要为银行的亏损“注资”,但对银行决策层的失职必须追究责任。

  
  第二、抑制垄断性国企与民争利,改善私有资本投资出路。类似山西那样大规模地消灭中小投资者、鼓励“国进民退”的产业改革,只能进一步压制民间资本的出路,逼出各类游资“炒房团”和“炒股军”来扭曲房市和股市的价格机制。因此,保护民营资本对实业投资的积极性,限制国有资本的“兴风作浪”尤为重要。

  
  第三、废除单纯的“价高者得”的“招拍挂”土地出让制度,斩断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之道。土地出让应以“招标”制度为主,限制使用“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在追求“高价”方面的特性更加“赤裸”。中标的条件中必须大幅度地降低出让的基准地价,甚至标明出让价,使得开发商不在地价上搞竞争。但是,应当对投标人设定开发成果“限价”条件,即只有公开承诺对未来的开发成果(主要是商品房)售价限制在最低价位的投标人才有权中标,而且谁的“房价最低”才是能否“中标”的首要因素。这种新的出让制度的价值观在于,在地价相同的情形下引导开发商降低利润空间,从而挤干房市“泡沫”。

  
  第四、整顿吏治,使得政府的“廉洁度”有实质性的提升。最大限度地净化房地产市场灰色投资成本。须知,没有清明的吏治,没有高效廉洁的政府,永远不可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永远不可能有公正严厉的执法环境。中央政府开出的任何调控房市的“良药”都有可能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权力寻租”中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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