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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屡调屡涨”的中国房市还有救吗?

  
  中国第一次“房改”肇始于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政府——朱镕基政府。民间曾对本届政府的几大改革作出“戏谑”式的评价:教育向“产业化”方向的改革改的人们上不起学;医疗“以药养医”的改革改的人们看不起病;“房改”改的人们买不起房。可以说,该届政府推行的五大改革,除了“粮食”改革外,其他改革几乎均告“失败”或陷入了困境之中,中国目前的各类社会、经济及民生灾难问题几乎都可以溯源到该届政府所推行的“改革”。

  
  当前,影响房价构成的三大要素包括地价(含建设成本)、消费需求与利润。由于打压民生与消费需求并不符合中央关于“让人们有尊严的生活”的最新价值追求,故解决高房价弊端在于消除其“病根”——政府在土地价值上的商业化追求。

  
  根据中国的物权法及土地法律制度,目前实际上存在着“三级”土地市场而不是此前人们所公认的只有一、二级土地市场。也就是说,除了存在着以“出让”法律体系为平台的土地一级市场和民事主体之间互相进行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外,还有一个更为源头的土地市场——即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的“征收”市场。“三级”土地市场的存在使得政府的身份极为特殊,其既是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又是土地“征收”与“出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立法对土地流转的三级市场采取了完全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在最下游的第三极市场中,各民事主体一般是以合同法为依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自愿流转;在最上游的一级市场即“征收”市场中,政府却只以一定年限的农业产值评估价作为向农民进行“征收”的对价——征地补偿,其价格之低世所罕见。众所周知,“强制征收”和拆迁制度在中国制造了无数的“失地农民”和“访民”。

  
  可悲的是,政府将地价“征收”来的土地又投入到二级市场中进行“出让”。现行“出让”法律制度根本不考虑民生问题而采取了“纯商业化”的制度设计,也就是“招拍挂”制度,其核心价值观是“价高者得”。更有甚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收益进行“三七”分成的合法性被法律作了明确的确认。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在三级土地市场中是最为典型的“投机商”,类似于民间俗称的“二道贩子”。其把以极低价从农民手中强制征收来的集体土地或自身所垄断的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制度转手以最高价“倒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利用商品房预售和按揭制度“绑架”了银行,售房资金的提前回流导致其敢于“囤房”抬价;银行又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手段“绑架”了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由于绝对难以承受银行“破产”所带来的巨大代价而只能维持高房价。所以,历次房市“调控”都只是要求“稳定”房价,但每次都是在中央政策“稳定”效应尚未体现之际,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逐利”动机和商业化追求,又“制造”出无数个新“地王”,从此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房价上涨。很显然,政府、开发商、银行已经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结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环环相扣的房地产“生财”市场,顺带也制造出了“失地农民”和“房奴”两大新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中国房市陷入“屡调屡涨”困局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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