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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负责来自英国教会法院、殖民地、保护国、托管地的所有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因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负责将英联邦国家中希望将案件提交到英国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的终审法院。


  

  (三)德国


  

  同美国一样,德国也是一个联邦国家。然而在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上,德国并没有采用美国式的双轨制法院体制,而是将所有的法院全部纳入到由联邦法律建立的联邦法院结构之中,实行单一制的法院组织体系。民事案件主要由普通法院系统审理。


  

  普通法院分为四级:1.地方法院。是德国的基层法院,就民事案件而言,它受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同时,它也可以受理婚姻、继承、破产等类型的案件。2.州中级法院。它居于地方法院之上,一方面负责对不属于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初审,这类案件主要是指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另一方面负责对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复审。3.州高级法院。它主要负责对州中级法院的审判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复审,因此具有上诉法院的意义。〔8J4.联邦最高法院。它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而不是德国所有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它也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终审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提出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另一方面,它也负责部分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日本


  

  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日本的《裁判所组织法》对法院的设置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全国设立最高法院1所,高等法院8所,还有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单法院若干所。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单法院共同构成日本的下级法院,与最高法院相对应。


  

  最高法院,也称最高裁判所,它是日本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对一切案件的终审权,不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是作为上诉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或飞跃上诉的案件,不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日本一审民事案件由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属简易法院,90万日元以上的属地方法院。90万日元以下的不动产案件简易法院与地方法院共同管辖。闭家庭法院在设里上与地方法院基本保持一致,家庭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离婚案件、遗产分割案件、监护权案件、收养案件等。


  

  (五)法国


  

  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由第一级法院审理。第一级法院包括通常法院(dedroiteommun)与特别(d’exeeptinn)法院。通常法院只有一种,即大程序法院,负责一般案件的第一审。特别法院受理的动产、债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在3500法郎以下的为终审审理。1万法郎以下的为第一审审理。1万法郎以上属于大程序法院管辖。法国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综上所述,这些国家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有下列特点:第一,有的国家设立有级别管辖制度(比如德国、英国),但原则上只在低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配,高等级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第二,部分国家不设立级别管辖制度(比如日本、法国、美国各州),但不同性质或不同重要性的民事一审案件在同一等级但作用不同的法院之间进行分配。总之,在发达国家.民事案件的一审基本上由初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一般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立法上淡化级别管辖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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