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三、一些国家相关管辖制度的规定


  

  (一)美国


  

  法院组织体系由联邦法院体系和州法院体系共同构成,形成了一种比较复杂的司法组织体系。美国联邦法院分为三级,分别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几乎全部是上诉案件。同时,联邦宪法还赋予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一定的一审管辖权,即对涉及各州和外国外交人员的案件,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可以作为初审法院来进行审理。但实践中很少运用。[3]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也是大部分案件的初审法院。美国大多数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保持了一定的一致性,均设立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有些州为了分流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初审法院进行了细分,将其分为高级初审法院和低级初审法院。低级初审法院包括县法院、乡镇法院、治安法官法院等等。它们主要处理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侵权案件等民事案件。高级初审法院是通常意义上的基层法院,它可以作为除了由法律规定应当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的初审法院。在低级初审法院和高级初审法院的关系上,大多数州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将自己的案件提交到哪一初审法院进行初审。同时有的州还规定,高级初审法院负贪审理对低级初审法院审理的某些允许上诉案件的上诉。但这种上诉不是审级意义上的上诉,而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州上诉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一样,主要负责对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的法律审。州最高法院对于本州的大部分案件具有终审权。在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后,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跃过上诉法院,直接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二)英国


  

  英国的法院系统是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来进行组织设置的。与我国不同,英国的法院往往并不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具有审判权,而是分为刑事法院系统和民事法院系统两大体系,各自行使审判权,审理各自的案件。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由数个级别的法院和机构组成,分别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4]


  

  郡法院是负责审理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的特征是标的较小,一般不超过500英镑,根据法律规定,郡法院能够受理的案件的标的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英镑。除此之外,郡法院还负责追索土地的地产案件、婚姻和继承案件,以及部分海事案件和破产案件。高等法院是居于郡法院之上的民事法院。它包括若干个分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分庭:一是王座法庭,主要负责对各种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进行初审,以及对郡法院裁判提出上诉的民事案件进行复审。一是大法官法庭,它是历史上衡平法院的继承者,主要负责对破产案件、公司、税务、财经、托管执行、监护和专利、抵押物拍卖等案件进行初审,同时对于郡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的上诉进行复审。三是家事法庭,主要审理婚姻、继承、收养等家事案件,并且负责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特别案件。此外,高等法院还包括贸易限制法庭、海事法庭等专门法庭,对部分案件进行专属管辖。上诉法院民事分院,负责审理来自高等法院各分庭的全部上诉,它主要负责对上诉案件的法律审查。上议院是民事案件理论上的终审法院,该法庭只负责审理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律问题。因此,一般的案件在申请上诉时,很可能得不到上议院的批准,从而无法向上议院提交。此外,向上议院上诉将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在现实中很少有案件能够提交到上议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