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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潘剑锋


【全文】
  

  诉讼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进行审判.以及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界各国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在管辖制度的设立上,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和种类繁多等因素的存在,基于管辖目的的实现,法律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就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就是级别管辖。本文写作主要是结合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展开的,因此本文所称级别管辖,如无特别说明,仅指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一、对我国级别管辖的一般分析


  

  级别管辖,是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因·为在一个国家的法院体系中,一般都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法院结构。级别管辖制度,就是要确定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民事第一审案件应该由本国哪一个等级的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也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划分。


  

  制度的设立,应当与制度所解决的问题相适应。如果要在所有的不同等级的法院之间进行分工,不同等级的法院,应当根据其审判能力与职责的不同,分别受理不同性质或疑难程度不同的第一审案件。从一般意义上讲,高等级的法院要较低等级的法院审判能力更强,所担负的职责更重,因此所管辖的案件也要比低等级的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重要。出于此考虑,法律上可以确定一般的民事案件由低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案情复杂或涉及利益重大的案件由相对高一点等级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样的思维逻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条,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此外,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的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标的数额较大,案件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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