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一个地区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的公式为A=1/B*C。
即加分的数量主要取决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B和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水平C,加分的大小A与B*C成反比,即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越高,则加分的数量越低;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水平越高,则加分越低。
因此我们在明确了对少数民族的加分数量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及其发展水平的关系以后,我们就可根据各地少数民族不同的情况,设A1、A2、A3、A4、………An,B1、B2、B3、B4、………Bn,C1、C2、C3、C4、………Cn.。根据不同的B、C值得出不同的A值。这样就避免的以往那种的一刀切的笼统做法,有利于实现合理差别和实质平等。
【作者简介】
翟翌(1983-),广西河池人,西南政法大学07级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翟翌(1983-),广西河池人,西南政法大学07级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265(1978)
该条款规定所有从联邦政府接受资助的研究和教育机构不能采取种族或民族血统优先录用的政策。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版),2000年版第439页。
河池市以前称为河池地区,2002年撤地设市,下辖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第六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我国《
公务员法》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