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地方性的公务员考试中则要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不同的对待。
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际上可以粗略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虽然实行了少数民族自治制度,但是实际上在该自治地方中少数民族人口(或者各少数民族的总和)实际上仍然只是占少数,没有超过50%,只是为了尊重和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益,才设置了该自治地方。这种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中仍然占少数的自治区域在全国范围内是比较多的,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年数据显示该自治地方壮族人口比例为33%左右,汉族人口占62%。
另一种情况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历史上就是少数民族聚居的领域,汉族人口的较少的迁入,所以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数占到了绝大多数(甚至90%以上),与之相反的是汉族处于少数,往往占不到10%。
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公务员考试的照顾加分中,应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两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
1、在单一少数民族或者若干少数民族的人口总和占少数的民族自治区域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仍然需要给予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的加分。因为在这些地区里,某一个或者所有少数民族人口的总和仍然占全体人口的少数,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地方政府中任职,实现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有必要在地方公务员的考试中给予他们加分照顾。
2、在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地方的地方公务员职位招考中,由于少数民族人口是占到50%以上,甚至80-90%以上的绝对多数,汉族是占了少数,那么我们就不能笼统的采取像全国范围内对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而有必要对当地处于少数的汉族人口的平等权予以适当的关注。当然,在全国范围内,由于汉族人口依然占绝大多数,从总体上的平等保护着眼,也不宜给在这些自治地方处于少数的汉族加分。比较合适的作法是:在这些地区既不给处于多数的少数民族加分,也不给处于少数的汉族人口加分。
第三、关于合理加分照顾的量化公式。
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当中,少数民族人口和汉族人口的比例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不应该笼统的制定加分政策,而应该根据情况的不同来确定具体的加分照顾的。本人认为可以根据以下公式来进行测算:
设加分为A,设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为B,设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水平为C(发展水平包括文化与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状况、政治参与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