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逆向歧视的程度更深
美国的“逆向歧视”实际上只是在轻微程度上侵犯了处于多数的白人的平等权。而河池市这种少数民族占大多数的地方,在报考当地职位的地方公务员考试考试时仍为处于多数、优势的的少数民族加分照顾,实际上就是给“多数者”加分,作为“少数者”的汉族本来已经很弱小,现在反而给“多数者”加分,所产生的“逆向歧视”的程度已远远超过了美国相关案例。因为这不是量上的不当,更重要的是“主体”(变成给多数的优势者加分)上的不当。
这就比如在美国的某个拥有50000人口的社区,与全美黑人处于少数不同,黑人在这个社区有45000人,白人只有5000人。该社区要通过考试录用公职人员100人,美国人也许难以想象以下情况产生的歧视的惊人:该社区的选举委员会以在全美黑人是少数为由,给予该社区考试中的黑人加分,并且优先录取,结果是:处于多数的该黑人将全部获得这100个职位,而本来处于少数的白人未获得任何职位。这比前文所提到的“加州大学医学院录取案”中的“逆向歧视”程度要严重得多。
三、我国少数民族占多数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中汉族平等权保护
在我国广西、云南、贵州、内蒙古、新疆、四川西部、西藏等地,存在许多世居少数民族占当地比例绝大多数,汉族人口占当地少数的基层自治地方。因此这些地区占少数的汉族人口在当地公务员考试中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涉及人口众多、牵扯面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宪法学实证课题。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它其中一个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采取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8]因此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允许在公务员考试中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以实现少数民族的实质平等,但亦应考虑适当的手段和方式实现之,更需注意某种可能产生上文所说的可能产生极端逆向歧视的特殊情况,应微调某些相关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的加分政策,不应笼统的一概处理。
从理论的制度设计上讲,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在全国范围的公务员考试中(比如每年十一月举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机关公务员考试),可以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公务员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的立法目的出发,酌情给予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的加分照顾。这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汉族仍然占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不到10%,并且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和汉族仍然有一定的差距。这样才能实现合理差别与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