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在德州法学院录取案、公路建筑合同案、密西根本科录取案、密西根法学院录取案等系列宪法诉讼中,支持“肯定行动”与“逆向歧视”的两派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激烈的角逐。
(二)中美两国相关情况的对比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重要宪法权力。为了维护民族团结,扶助在历史上经济文化长期相对落后少数民族,我国政府长期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笔者深表认同。
然而,这里似乎忽视了一个细节,即如何平等保护那些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活的汉族权利,这些汉族在当地不仅在人数上处于少数,而且在当地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也相对处于劣势。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美国在政府招收雇员中亦会对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族裔进行某种程度的照顾,但是美国的“肯定行动”与我国在少数民族占多数地区的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仍给少数民族加分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存在以下差别:
1.人口占比颠倒
美国的宪法案例中“肯定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均是在整个社会和具体事件中处于少数的有色人种、少数民族族裔。而在中国,比如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83.67%河池市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仍为报考当地职位的“少数”民族加分,已经是给实际处于“多数”的人加分了,在当地处于少数的实际是汉族考生。
2.社会经济、政治地位不同
作为美国“肯定行动”所针对的对象的少数族裔、有色人种,都是因为历史上遭到处于白人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政治地位亦处于不佳水平,因此才需要社会通过“肯定行动”弥补他们的天生社会劣势。而在像中国河池市[6]这样少数民族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传统民族聚居区中,由于少数民族作为原住民在当地长期居住,在农村他们占有较多的耕地,在城镇也基于历史原因占有了更多的地产和生产资料,在政治地位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7]及政策注重着重培养、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因此在这些少数民族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地方中大部分领导干部职务都由少数民族担任。因此本就处于少数的汉族在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长期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