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少数民族占多数地区的公务员考试平等权问题

  

  但是,有一个特例不应被社会忽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县、自治州、地区、市中,存在如广西所辖的河池市、百色市这样的少数民族占绝大多数、汉族占少数情况。在河池市2008年全市382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317.71万人,占总人口的83.67%;在百色市378.8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约325万人,占总人口的86%。。


  

  在这些地市的职位公务员考试中,如果为所有参与考试的少数民族加分,则导致的是这样一种后果:为当地本处于多数、优势的少数民族群体加分,加剧了考试中处于少数、弱势地位的汉族群体本身的劣势,这在当地引发了一定争议。


  

  二、美国有关宪法理论的借鉴与对比


  

  (一)美国宪法中的“肯定行动”与“逆向歧视”


  

  在美国宪法的实践中,有一种“肯定行动”(AffirmativeAction),即为了弥补与纠正法律歧视在历史上给妇女、有色人种或其他社会阶层造成的损害,立法或行政机构在规定雇用、录取或交易过程中,决定给这些阶层带来特殊优惠。[2]而纠编行动的适用亦在美国引发了称为“逆向歧视”(ReverseDiscrimination)的争议,所谓逆向歧视,是指原本目的在于帮助弱势群体的活动反而造成了对其他主体的歧视,围绕“肯定行动”与“逆向歧视”产生了系列宪法诉讼。


  

  以下将以“加州大学录取案”[3]为例阐述相关理论,以及与中国的情况作比较:


  

  白人巴基1972年向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医学院建立了一个带有“肯定行动”的录取原则:在100录取总人数中,留出16个名额,专门用来录取那些具有“少数族裔”背景的学生。校方认为采用配额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作法,可以帮助改正传统的种族歧视对少数族裔所造成的危害影响,增强医学院族裔多元性。巴基连续两年申请该学院都未被录取,当他发现在通过预留的少数族裔定额中得到录取的学生中大部分人的成绩不如他后,便向法院控告学校定额录取少数族裔学生的政策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中的第六条款[4],巴基认为加州大学的做法也侵犯了他宪法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加州大学则反驳说:学生的才智和成绩固然是进入大学的重要条件,但对于长期遭受种族歧视的压迫而从未获得过同等机会接收同等质量教育的少数民族裔学生来说,仅考虑才智和成绩是不公平的。除非学校在录取时采取措施,有意识地选择这些学生,并在录取时给予他们一个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机会,否则,历史性的和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将会持续下去,因为进入医学院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少数族裔学生在竞争中将继续长期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