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占多数地区的公务员考试平等权问题
以广西河池市公务员招录为例
翟翌
【摘要】文章以广西河池市公务员招录加分情况为例,用实证的方法分析并认为在少数民族占多数地区的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仍给在当地占多数并且社会经济地位处于优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对于当地占少数的汉族考生而言并不适当。人事部门应坚持比例原则,分情况予以对待:全国范围内以及少数民族占少数的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中,仍需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而在少数民族占多数、优势的地方职位招考,则不宜再给少数民族加分。在具体加分的尺度上,应综合少数民族和汉族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和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关键词】平等权保护;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区;公务员考试
【全文】
一、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河池市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加分情况
我国《公务员法》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依照该法的规定,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招录公务员时都采取了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的政策。例如,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规定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009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规定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加10分;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贵州省在其2009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规定报考省及以下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民族乡,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同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省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未规定可给少数民族加分;西藏2009年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年对回族考生在其笔试成绩上增加10分。
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历次全区地方公务员考试中,实施给予少数民族报考区内任何一职位加3—5分的照顾政策(以往是加5分,2008年起改为加3分)。在广西2007年末人口构成中,全区总人口5016万人,汉族人口3027万人,占61.46%;各少数民族人口1898万人,占38.54%,其中壮族人口1605万人,占总人口的32.60%。考虑到在全区范围内,少数民族仍处于少数位置,而且在社会、经济状况上和汉族相比并未处于优势,因此在区级机关和其他大部分县市的职位中对少数民族予以加分照顾是合理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