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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平等贯彻到底

  

  就选举本身的实践后果来说,在选举不真实的前提下,城乡同权的确无太大意义,或者说像某些学者所说,只有象征意义,不论它是承认的象征,还是侮辱的象征。但这里,一定要把实践中杂揉在一起的行动或原则从逻辑上分开。城乡同权,也即选举平等的问题,在逻辑上是独立于选举的真实性的。不能因为在选举不真实的情境下,城乡同权不会产生太大的实践后果的差异,就否认城乡同权本身的意义:这正如,张三用科技来造福人,李四用科技来贼害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科技本身的意义。若不能在逻辑上把这两个问题分开,就不能恰当理解现实的因果关系,就会因噎废食,就会犯错误。我国的民主已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例如,关于各级人大的任期,54宪法规定,全国、省人大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两年。78年宪法规定,全国、省、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大每届任期2年。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93年修宪规定,全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04年修宪,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都是5年。各级人大的任期经历了由多元到单一、由短到长的修改历程。据说这是为了让“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也有人说这是为了政治稳定,还有人说这是为了理顺授权关系(如县级人大任期向省级人大看齐——其实,即使任期不同,也不会导致授权关系之缺乏,因为向省级人大选派代表的,不是县级人大的个别代表,而是县级人大本身,即使县级人大换届了,但县级人大仍是那个县级人大)。但在满足这些技术性考量时,牺牲掉的,却是民主的一些基本原则:此即,任期越短,代表官僚化的可能性就越小,代表和行政系统形成稳固的利益同盟的可能性就越小,代表被选民、被行政系统、被市场系统腐化以及代表腐化选民、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代表也就越依赖于选民,选民对代表的控制力就越强。然而,因为选举是不真实的,代表和选民都不曾体会到任期的多元和简短所产生的实际政治收益,又因为不曾把这两套问题从逻辑上分开,人们便因为选举真实性之缺乏而否认了与选举相关的一些基本原则的价值;这些基本原则于是便很轻易地被某些技术考量压倒了。这里的教训是,即使选举真实性是成问题的,也应该独立看待选举平等的价值。更何况,国人也完全应该相信,中国的选举应该、也必然会逐渐走向真实,多数被统治者的意志也要求它走向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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