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夫妻一方婚前“楼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而婚后取得的房屋,如果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由于房屋本身仅是其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那么其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后共同还贷不影响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产权归属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该房屋为个人所有,这样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按揭人应该将夫妻所共同偿还的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对此,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做了明确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4、婚前“楼花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2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因而,婚前“楼花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判断夫妻财产归属时,不能单纯从权属证书取得的时间上分析,而应该从房屋产权的来源等因素分析,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做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唐华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
同上注,第264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律师实务》(第4辑),2009年版,第713页。
刘桂林、刘志刚:《房产律师以案说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