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我国《
婚姻法》第
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由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属于列举的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
2、婚前“楼花按揭”房屋也不应该属于
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规定:“
婚姻法第
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况且,由于我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制度跟预告登记制度等,使购房人的债权具有对抗性,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肯定是登记的预购人。银行对预购人(在按揭法律关系中为按揭人)提供贷款的依据是对预购人个人资信的信赖。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也不影响该房屋成为个人财产。[4]P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