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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分析

  

  我国虽然具有成文法传统,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法院的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是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判例特别是典型案例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类判例的数量仍然有限。


  

  (三)司法独立


  

  在各类诉讼中,司法独立都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司法独立尤其重要,因为法院面对的不仅是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包括权力强大的行政机关。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能力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行政审判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但是实际上除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之外,党的政法委员会是法院的领导机构,而政府的负责人同时在各级党委中担任重要职务,可以通过党的机构和组织对法院审判施加影响。另外,法院在人、财、物方面都受行政机关的制约,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保持独立性。有一个实际例子可以说明问题,某市政府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充当被告,法庭在某日下午开庭审理该案,虽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但是审理过程已经显示市政府败诉的趋势。于是该市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作出以下决定:一、更换政府委托代理人(律师);二、要求法院撤换该案的审判长;三、立即派人做原告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并要求原告撤诉。(且不论这三个决定尤其是后两项决定是否合法)可以说,该案中政府的表现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同时该案也显示了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法治水平、应诉心理以及法院的弱势与无奈。


  

  有学者认为,加强法院的地位和能力才能保障行政正义的结论未必绝对正确。除了缺少专业知识、诉讼成本以及过分关注行政行为的“病理”等共性以外,中国客观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以及百姓对法院的不信任心态。因此,相对于中国而言。改变司法权力的附从地位与强调司法权力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必须同时进行,否则就会南辕北辙。[10]这种系统综合思维是必要的,但是,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性、公正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反过来说,司法不独立与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笔者以为,虽然司法独立不能保证司法绝对公正,但是司法不独立绝对会破坏司法公正。不可否认,“司法腐败”确实存在,但是,“行政”难道没有“腐败”吗?如果司法独立,在司法与行政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是否有利于防止腐败“因子”侵入司法系统呢?当然,司法独立与司法腐败之间的关系不能轻易认定,但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都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加以保障。这一点已经被国际上的经验所证实。总之,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司法腐败而忽视甚至惧怕司法独立。就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说,司法不独立显然是个不利因素。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受惩罚,行政程序法典无论多么精致也是一种摆设。而法院的司法审查在保证行政程序被遵守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作用。因此,司法独立是行政程序法发挥实效的保障条件。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具备一定的基础,但是条件尚不成熟。


【作者简介】
曾祥华(1966-),男,河南商城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应松年.行政程序法律制度.http://blog.donews.com/jinhongwei/category/3831.aspx
杨海坤.行政程序法典将成为我国保障依法行政的基本程序法.人大研究,2006(6).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与现状比较.http://wz.online.gz.cn/Law/Administrative/23748.html
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宪法规范基础.法学论坛,2005(5): 97.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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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栋.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4辑). 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266-267.
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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