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的推动力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组织一些专家研究行政程序立法问题。当时鉴于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了解还不够深入,人们对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的认识也不足,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决定先就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普遍常用的几种手段,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我们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也有了比较成熟的草稿。[1]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已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并就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框架、调整范围、主要内容等提出过具体意见和建议。[2]
由此看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推动行政程序法典化还是很积极的。
(三)社会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而市场经济活动要求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排除行政权力的任意干预。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由计划和命令为主转化为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要划清边界。随着公民的经济自主性的发展,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也必然增强,而公正的行政程序是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仍然处于转型时期,有学者指出,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我国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3]
实行法治的最终动力在于人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最基础工作的成功有赖于最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宪政意识和行政法治意识的提高。如果公民缺少民主意识,缺乏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缺乏对于公共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那么行政程序法典所赋予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听证请求权、回避请求权、卷宗阅览请求权、诉愿请求权等等都不会、不敢或不善于运用,那么最好的权利规定也都将停留在文字上。只有当人民的程序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人民监督政府的民主政治意识普遍成熟时,行政程序法典才能真正在中国得以实施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