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国的行政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跟不上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传统的“官老爷”、“治民”观念难以消除。行政改革一定程度上处于循环怪圈之中,如政府机构改革“合并—分开—再合并—再分开”、管理权力“上收—下放—再上收—再下放”,行政人员数量:“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行政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来自对外开放,一方面来自社会变革的需要和理论界的鼓吹,直接动力则主要来自于中央的政府的推动。在很多时候改革往往只具有短时的运动般的效应,一阵风之后又依然故我甚至出现回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并非罕见。许多下级机关有时把改革只停留在会议上,或口头或文件,但是一旦触及实质利益,就会发生扭曲变形。例如,《行政处罚法》本来是为了制止“三乱”,但是“三乱”仍然屡禁不止。该法并没有实现立法者和学者们理性设计的目标。最近的广西博白县的计划生育乱罚款现象,不仅从程序上违反法律(打白条甚至不出示任何收据等),而且在实体上超过法律规定数额加倍进行处罚。问题是,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在中西部地区可以说相当普遍。博白县事件之所以曝光,是因为发生了暴力抵抗。《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一些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被取消,但是,一些行政机关以“备案”为名再行审批之实,从而拾回失去的利益。“遇到红灯绕着走”绝非只是司机的行为,也是许多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写照,甚至“踏雪无痕”,有的行政机构收费打服务组织的收据,甚至在事情办结时再索回收据,叫你想告无证据。法学界通常认为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那么在实体违法广泛存在的情况下,程序违法就无庸赘言了。
毋庸讳言,我国行政权相对来说是国家权力中最强大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强势状态也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双面刃”。一方面,正是行政权的强大导致行政程序法典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权只具有有限的影响,因此对其监督依靠规则控制(立法监督)和司法控制已足。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规制,从而导致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传统的控权手段已经不再完全有效,因此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被发现和运用。另一方面,行政权的强大使得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和实施都会在实质上受行政机关的影响,甚至遭到或明或暗的抵制。
从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积极性上看,高层精英人物相对较高,基层公务员相对较低,发达地区相对较高,欠发达地区相对较低。从对外开放包括WTO的要求出发,从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出发,行政程序法治化具有必然性。但是,中国传统的“官本位”、“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的维护统治目标价值等等并非短期所能消除。从根本上来说,行政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进展,行政改革也不可能有实质性成果。因此,一方面,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行政推动力确实存在,但是另一方面其阻力也相当顽强。最关键的问题是,即使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反而有损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