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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分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分析


曾祥华


【摘要】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致。除了文化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法学理论、法学家的作用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改革需求,行政法治、行政民主和行政效率的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的推动,都会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动力。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直接的行政程序规范以及保障人权、追求法治的精神等等都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宪政基础。行政诉讼法或司法审查、行政判例、司法独立构成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司法基础和条件。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但条件尚未成熟。
【全文】
  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一股潮流,也是中国行政法学界近来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积极呼吁,一些学者已经着手草拟了几种版本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表达了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殷殷企盼之情,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极为冷静,认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件现在还不成熟。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到底是否成熟?行政程序法典化到底需要什么条件?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限于篇幅,本文只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推动力、宪法基础和司法基础进行分析,对法律文化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法学理论、法学家的作用不做专门讨论。
  

  一、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推动力


  

  (一)行政推动力


  

  中国现政权自成立起可以说一直在进行改革,特别是70年代末之后,改革开放成为时代的主题。无庸讳言,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而政治体制改革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无法与经济改革相比拟。但是,我国行政改革的进程从来没有中断过,努力通过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机构改革等完善政府职能,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职能、过程到行为方式诸方面一直进行着调整和变革活动,其中组织结构和职能转变是改革的核心。特别是90年代后期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成为党和国家的追求目标,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民主、行政公平、尊重人权,因此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程序权利成为对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管理需要管理科学化,提高行政效率成为行政机关自身和社会的共同要求。无论对公正还是对效率追求都可能成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推动力。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此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其中对相应的行政程序作出了规范。国务院也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最近又出台了《政府行政公开条例》。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行政程序的规章。我国的行政改革无疑推动了行政程序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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