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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法》的修改

  
  《物权法》确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如果权利人无法实际支配林地的收益,无法通过行使权利而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必然受到限制,客观上也就失去了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基础。《森林法》为保护生态的目的对农民的林权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限制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并且应当与《物权法》相协调,以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实现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
  
  四、《森林法》修订的建议
  
  森林既是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要素。《森林法》作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基本法,担负着保护生态、发展林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使命。从保护私权、保障集体林权改革成效的角度而言,《森林法》的修订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理念
  
  森林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对森林的利用应当贯彻一种可持续的、多途径的,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这就需要修改后的《森林法》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之下,林业的管理不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限制资源的利用,而是强调林业的经济价值,适度放宽林业的管制,通过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展生态林业,最终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实现。
  
  (二)确立森林分类经营制度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是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双重经营体制。对公益林的管理,强调的是其生态保护价值,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限制其开发利用,在现在和将来保持生物多样性、更新能力,以及自我恢复的能力。对商品林,则侧重其经济利用价值,尊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使用权、所有权的林权,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实现其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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