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害这一权利,符合物权法定的物权化要求。法定的物权也成为林权改革、农民获得林地的权利依据。
(2)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承包方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在承包地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抵押。
物权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对集体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是现代
物权法中发达的他物权制度以用益为中心的精神。
(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以继续承包,并且“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保证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
(4)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林权证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证明,是物权公示的体现。
物权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林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承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在发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农民通过对林地的经营而获取经济利益。
2、林地承包经营者对其承包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