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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法》的修改

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法》的修改



以林农的权益保障为视角

On the amendment of Forest Law Under the Innovation of Collective Forest Ownership System



Take fores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 as an angle of view

郭红欣


【摘要】此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明晰产权,保障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性质上虽属私权,但由于森林具有经济和生态双重价值,也应受一定公法限制。现行的《森林法》过度强调了对林权的管理和限制,为此,《森林法》的修订应考虑调整立法理念,通过与《物权法》的斜接,全面实现林权的私权自由与公法限制的平衡和和谐。
【关键词】林权;森林法
【全文】
  2003年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拉开了第五次集体林权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林地承包到户,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最终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此次改革的路径是通过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充分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释放出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以期出现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群众增收、林业经济增长的“三增”局面。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央提出通过改革,明晰产权,使林农切实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就权利属性而言,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私权,且具对世性,林农通过对物的自由使用、处分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森林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双重属性决定了农民所享有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必然要受到《森林法》的调整。如何解决好私权与生态保护公益之间的协调,保证改革后既实现林业增收,又保证森林的生态效益得以发挥是此次《森林法》修改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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