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且提高补偿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级分类补偿标准不甚合理。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只大熊猫和一只普通野猪在给农民造成的同样损失的情况下,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不一样的,因为大熊猫和野猪属于不同的保护级别。这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遭受的损失是一样的。笔者认为应当统一补偿标准。在处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利益冲突中,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野生动物,以野生动物为中心和坐标;而补偿制度创设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受损者的利益,应当以受损者为中心和坐标。而分级分类补偿标准则是以野生动物为中心,更多的考虑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该补偿标准设置的错位导致受损者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为补偿要依据野生动物的级别而定。所以应当不管野生动物的级别,一律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虽然补偿不同于赔偿,不是对所有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目前的补偿比例仍然是偏低的,我们期待在明确并完善补偿主体之后可以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以更好的补偿受损者的损失。
(四)扩大补偿资金的来源,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从实践来看,完全由政府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是不可能的,必须多方位全面的拓宽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可以由国家财政应设立专项的“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补偿。也可以结合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性和国际性影响,引进金融机构、民间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环境署、亚洲银行、世界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会、香港乐施会、福特基金等组织的基金作为补偿的经费来源。[12]
同时,可以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除了直接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等经济补偿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补偿方式,如对那些因为所处环境或其他因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地区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对当地居民进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伤害的自我保护水平;在野生动物肇事频繁的地区,增加投入,开展野生动物肇事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通过兴建野生保护动物食物源基地,开挖修建防护沟、防护壁、防护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吸引、隔离野生动物在保护区内活动,从而减少野生动物肇事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危害。这些方式都可以很好的预防和补偿野生动物致害的损失。
五、结语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问题牵涉到人类利益与野生动物利益的冲突,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应该围绕这两个冲突,从理念到到法律到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人类利益,才能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本文只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制度构建、具体的措施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期待可以对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有些促进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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