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根据《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吉林省则是: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云南省则是: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由此可见,就算仅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各地政府的补偿数额还是偏低的,最高只有60%,远低于受损的数额。
在补偿实践和理论过程中,都主张对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给予标准不同的补偿,即分级分类补偿。如有人主张,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80%或90%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70%或80%以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一定幅度,如60%。[8] 在实践中确实也是这样执行的。虽然这种按级别划分的标准很好的反映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轻重缓急,但是对受到损害的居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受损者来说,不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并不因野生动物级别不同就有所区别。
(四)补偿资金不足且补偿方式单一
资金不足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例如云南、贵州、吉林、陕西、西藏等省份。为保护当地的野生动物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已经使当地政府失去了很多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机会,当地财政本来就紧张,更不用说让它们拿出资金用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了。第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筹集资金的渠道可以是政府财政资金,也可以是社会资金。但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政府资金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补偿方式是指补偿主体采用何种途径来实施补偿,是补偿活动的具体形式和补偿制度的载体和运行环境,科学的补偿方式能促进补偿机制逐步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补偿的激励功能和抑制约束功能,无论是对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9] 我国目前的补偿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经济补偿,表现形式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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