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看上去很哲学,很玄乎,其实是对平常的问题故做虚玄的理解。假人、假钱明言为假,岂可与真人、真钱同列?!假如纸钱(冥币)也是钱,哪钱该如何定义?语义学的讨论主要在语义学上有意义,把语义学与法学、经济学之类混同讨论,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混乱。
似人的东西称为“人”,此“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似钱的东西称为“钱”,此“钱”亦非真正意义上的钱。同样,似证据的东西称为“证据”(假证、伪证之类),此“证据”也非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工作来看,尽管还没有以假人充真人的情况出现,但时常有以假身分的人充当真身分的人的情况,从冒充学生、教师、警察、官员到冒充大臣、皇帝(或冒充部长、总统),假如一定要坚持语义学上的逻辑,认定假警察也是警察、假皇帝也是皇帝,那我们在法律工作的现实中该如何应对这一类的假冒行为呢?
假钱(假币、伪钞)是经济工作和法律工作中特别难以对付的一种东西,假如我们也坚持语义学上的逻辑,认定假钱也是钱,我们的相关工作可能会出现许多的麻烦。
假证据只是似证据,实质上非证据。我们不能因为真钱假钱混在一起难以分清楚就认为无论真钱假钱都是钱。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真证据假证据混在一起难以分清楚就认为无论真假证据都是证据。钱必须是真的才是钱,证据也必须是真实的才是证据。所以,用虚假的材料冒充的证据,无论是用来证明案情内容的真实,还是用来证明案情内容的虚假,都可能构成伪证罪。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是法庭证据,甚至可以说,不呈给法庭的证据就不是真正的证据,但刑事诉讼中,证据不仅仅包括法庭证据,还包括侦查证据。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证据主要是定罪证据,侦查证据则主要是定案证据(包括定有罪无罪的证据、定何罪的证据和定罪重罪轻的证据)。定罪证据很重要,定案证据也很重要。从立案、破案(结案、销案)、准备起诉到起诉,刑事诉讼侦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证据的支撑。是否立案,立成什么性质的案件;能否破案,以什么性质的案件破案(结案或销案);需不需要起诉,以什么性质的案件起诉;……其中的证据不足或证据虚假,都可能造成侦查工作的偏差失误,轻则增大侦查难度,增大工作成本,重则造成案不能侦破或造成冤假错案。所以,伪造法庭证据会构成伪证罪,伪造侦查证据同样构成伪证罪。正是因此,共和国《
刑法》第
305条至
307条规定的伪证罪,无论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伪证行为构成伪证罪,都不限于法庭审判期间,而是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