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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资源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然而,我国的水资源基本态势较日本远为严峻。我国的年均降水量为650mm,只相当于日本的1/3强;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m3,只相当于日本的2/3。而且水资源的空间分布的不均衡程度远甚于日本,国土面积的45%是年降雨量在400mm以下的干旱半干旱地带。西北地区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3,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4.6%;黄河、淮河、海河三大流域的河川径流量不到全国的6%,而耕地面积却占全国的40%。我国的水资源目前面临着水资源紧缺、洪涝灾害频繁、水质污染严重和水生态环境恶化四大问题。由此可见,我国需要比日本更加严格和科学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系,否则难以应对我国面临的严峻的水资源态势。
  
  我国水资源补偿机制遭遇的制度瓶颈主要表现在:
  
  首先水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不活,后劲不足。现在的水资源补偿基本上全靠国家财政,然而国家的财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永远补助下去。这种体制不仅没有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许多地方产生了依赖思想。补偿途径和补偿网络不健全,也没有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和补偿方式多样化。科研基础薄弱,对生态效益如何进行科学评估,尚处于研究阶段;补偿标准和补偿基金的来源还难以界定。虽然,我国已多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足,资金难以落实,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来建立。
  
  其次,水资源补偿立法的问题还需加强基础研究。这些年,学者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虽然比较多,但主要还是从它的必要性上来谈的,真正对生态补偿制度内容的研究得还远远不够。要制定一部法律,就一定要规范一些制度,应该对各地如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如果要具体地说水资源补偿方面的问题,那么,主要存在以下3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我国还未建立起完整的水资源补偿的法规体系,缺乏水资源补偿的综合性立法或专项立法,也缺乏相应的评估和补偿标准。二是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水资源补偿制度,对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资金来源、违法责任、纠纷处理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三是没有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由于缺乏中央政府的协调机制,许多重要的跨界流域和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无法建立。目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呼声最强烈的往往是指跨省界的流域补偿问题。在这些跨界流域中,目前上下游间的利益冲突较严重。
  
  再次,目前我国关于水资源补偿的地方实践还存在理论和技术盲区与障碍。水资源补偿问题是新生事物,对其内涵的把握和补偿依据及标准的确定仍处在研究阶段。所以,一些地方的相应实践也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即使是在做得比较规范的地方,也主要是向被补偿地区提供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还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为此,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也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贫困阶段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再例如,对水资源补偿问题,个别地方以收费或押金制度简单替代生态补偿机制,免除了开发者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另外,目前大部分地方在确定有关水资源补偿标准时,主要是根据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的,还没有技术能力进行较科学的测算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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