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水资源遭受重大污染事件无不向人们敲响警钟。中国对水资源破坏的补偿到了最紧要的关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补偿机制,从而确保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护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丧失保护的经济压力。这种环境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威胁着地区间和不同人群间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类问题,中国必须建立一种能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的政策,这就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涵义和目标。因此,建水资源补偿机制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能够促进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依法保护并合理开发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资源,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这是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早已明确提出的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只有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得以保障,才会有生态的可持续保护,才会有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恢复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环节。因此,研究科学合理且可行的水资源恢复的补偿机制将会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6]
二、我国水资源补偿制度进展及存在问题
近年,我国在积极探索水资源补偿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以前,我国只有一部《
森林法》涉及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这部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28日审议通过的《
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规定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进行生态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进步就是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此前,环保部门做了很多相关研究和课题,但一直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首先对此做了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为今后进一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将来整个环境立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其实,在国外也极少有专门为生态补偿制定一部法律的先例,而大多是将生态补偿的理念融于资源环境相关法律中。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贯彻了实行生态补偿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