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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资源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二)水资源补偿的涵义
  
  对以水资源恢复为目的的经济补偿措施,简称为水资源补偿。水资源补偿是以恢复水资源、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以使用水资源者、从事对水资源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和开发者以及水资源保护受益者为对象,以水资源保护、治理、恢复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为保障,以经济调节为手段的一种水资源管理方式,是对水资源价值及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外部成本的合理补偿。
  
  水资源补偿包含使用补偿、污染补偿、受益补偿和损失补偿。使用补偿是指为使用水资源但没有对水资源造成破坏的行为支付的补偿。如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向国家支付的水资源费;污染补偿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而应支付的补偿。如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而支付的排污费;受益补偿是指因从其他人或其他地区的水资源保护行动中获得收益而应支付的补偿。如水资源保护受益区向出力区支付的补偿。损失补偿是从事对水资源系统有害的活动而应支付的补偿。如过量取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支付的生态环境建设补偿、竞争性用水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支付的补偿。[4]
  
  水资源补偿机制,是政府为完成和满足水资源勘测评估、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管理和公共事务方面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有效补偿机制。[5]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环境有价”、绿色GDP等概念,因而生态功能价值还远未为人认识。而水资源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仅是所在地的权益,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权益;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的成本,下游收益地区也必须分担一部分。此外,水资源补偿机制,不仅限于上下游地区利益协调,也应包括对使用环境必须付出一定成本代价,因为水资源利用不是免费的午餐。
  
  (三)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
  
  人类自诞生以来,长期与自然和谐相处,但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种和谐不断被人口的迅猛增长与经济的迅速增长所打破。水资源短缺与生态环境恶化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水资源作为一种极为脆弱的自然资源,由于过度消耗和肆意排污,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受到威胁,人类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付出了昂贵代价。首先,水资源短缺使得人类的饮水安全得不到保证,威胁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其次,水资源短缺影响了粮食安全。另外,水体污染引起的社会问题其影响范围也在日益扩大。再次,水资源供给能力不够,经济只能限量发展,如果城乡出现“水荒”,经济发展必然陷入困境。此外,为弥补经济发展水资源利用量的不足,人们常常以缩减或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暂时解决用水危机。而且,工业生产高耗水的同时,向外界排放大量的污水,这些污水直接进入周围的环境,又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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