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晰产权, 保障产权,确保公益林经营主体的利益。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交易双方当事人(公益林经营主体和生态效益需求方)。明晰产权可以让我们确定公益林实际经营主体。在我国南方集体林区, 山林权属的冲突屡见不鲜, 所以, 实施生态补偿的先决条件是明晰产权, 只有明确了各个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后, 市场交易工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其次,我国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市场体系比较完善,林业生产水平比较高的地区试行建立市场碳交换机制。目前北京已经开始设立了碳交易市场。对森林资源的经营者每年可以向市场提供的碳汇单位进行计算和价值评定,然后投入市场,温室气体的排放单位只有在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汇以后,才能向外排放温室气体,买多少,排多少。这样森林经营者就可以通过市场实现森林的部分生态效益的价值,保证森林资源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循环。我国森林资源法应该适应国际“ 碳交换” 机制建立的大趋势, 从法律上规定“ 以林补碳” 的制度, 统一纳人生态补偿范畴, 促使中国的植树造林运动和林业成为减缓大气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途径, 成为世界范围内改善生态条件的一个典范。[3]
第三:发展生态旅游。首先,制定合理的门票价格,使得旅游者的人数适宜,对环境破坏最小,又要使生态旅游的开发活动给森林公园及周边居民带来利益的最大化;适当开发旅游景点能够加强旅游管理的效率从而给森林公园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森林公园应该由专业的、掌握旅游信息资源的商业公司去管理,当地的森林管理者不适合管理旅游产业。[2]由适合管理的商业公司与公益林产权主体签订公益林地地役权合同。签订地役权合同有利于保护公益林产权主体的利益,以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公益林提供足够的资金。通过开发生态旅游的方式,森林公园的商业化活动不仅不损害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且扩大了森林公园的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的规模和程度,给当地政府和居民带来切身利益。
最后,建立与森林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交易,主要在以制药为主的生物业与原始天然林经营机构之间进行。制药业基于对基因利用的需求, 愿意支付拥有原始天然林的经营管理机构森林保护的费用。这种交易始于从原始森林中Rosy Perwinkle 树种中, 成功提取的治疗药品Feukemia 的例子。这里, 森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被赋予了市场价值。为了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交易, 已由美国牵头建立了旨在促进森林生物多样性交易的国际生物多样性协作集团。从制药业获得的生物多样性交易收益, 主要用于原始天然林的保护发展。1982 年在Merck &CO1 (世界最大的制药公司) 和尼日利亚国家天然林保护局之间进行了一笔100万美元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交易。前者获取在原始森林物种中进行新型基因提取培养的权力, 后者利用该交易取得用于原始天然林保护发展的资金。虽然这种生物多样性的交易混合了获利和保护的双重动机,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在权属明确的条件下, 为森林生态环境效益形成市场资金补偿、循环提供了思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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