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多样化。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包括:商业规划、碳汇及碳交易、生态旅游、生态产品的认证体系、信托基金与捐赠基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等。
其次,借鉴国际上应用的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来拓展森林生态补偿的融资渠道。当前,政府手段仍是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措施。但是,生态保护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完善补偿网络,确保林农的经济利益,提高林农的积极性。在这个制度下,应加大拉动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强对私人企业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鼓励和优惠的配套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机构支持等方法,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
再次,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手段是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必然要求,为履行国际义务作充分准备。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京都协定书》鼓励各国通过绿化、植树造林来抵消一部分二氧化碳的排放。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所以,一旦国际社会要求我国也要承担减排义务时,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森林植被净吸收的二氧化碳可以抵销一部分人工排放的二氧化碳, 从而为中国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时争得额外的排放份额, 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利益。
最后,借鉴国外经验是我国探索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为我国林业发展创造新的商机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需要。从国际上已有的实践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不仅能够使森林经营者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且使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付出一定代价,既符合“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又体现了价值规律。
五、构建我国生态公益林市场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公益林生态效益是公益林经营的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机制,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行为。当前应当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理顺公益林产权、明晰公益林经营主体及受益对象。其次是量化公益林生态效益,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评估体系,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统计方法。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公益林生态效益交换的法律法规,规范森林生态效益交换行为。四是公益林经营权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还很落后并且极不平衡,建立完全成熟的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我们可以大胆地探索适合我国公益林林情的市场交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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