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森林法》中应增设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保障机制
林地是一切林木生长的载体,在林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情况下,只有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所以林地流转的实质是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林地的正常流转,一方面可以提高大规模林地资源的科技进步成果利用率以及资本利用率;另一方面对于林地资源可以通过承包、租借达到林地的适度规模经营。[7]因此,林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林地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我国集体林地流转的不畅,导致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市场供给不足,阻碍了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首先,《
森林法》在修改时,应设立林地流转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因为,目前我国相关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等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农将自己从集体承包获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后,以后的生活无法保障。因而,《
森林法》在修改时,应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林农在转让林地后,生活有所保障。这也解决了林农转让林地的后顾之忧,可促进林地流转,进而使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市场的有效供给充足。其次,要规范林地流转市场。因为林地是重要的林业生产资料,林地流转是否规范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可在《
森林法》修改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形式、评估、操作程序、流转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转让金的使用和管理、罚则等内容作出规范性规定,以促进林地流转“二级市场”规范、有效的流转。同时,这也能促进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从而,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林业的经济价值,以达到放活经营权,保障林农的收益权,实现繁荣林权流转市场的目的。
【作者简介】
焦艳,女,安徽蚌埠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王世进,男,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 陈远树.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研究.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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